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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者爱心过火 受助女孩不堪压力退学吃官司

2005.09.14 11:29
 
 

  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同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

    本科毕业,得授学士学位……

    这是广西贫困女孩周奕与捐助者陈金所签订的助学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这起原本在说不尽、道不完的“感恩、祥和”的浓浓暖意中进行的捐资助学, 最终场面非常尴尬,捐助人和受助人竟闹上了法庭。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图为周奕与捐助者陈金所签订的助学合同。

  事件的缘由很简单,两年前,15岁的广西山区女孩周奕(化名)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幸运的她在网络上认识了广东人陈金(化名),获悉周奕的遭遇后,陈金决定资助她上学,直到大学毕业,为了慎重起见,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大意为“捐助人确保上学费用”,受助人“努力学习,考上大学”,并附有违约责任。结果不到一年时间,周奕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学,觉得有点被“愚弄”的陈金一纸诉状将周奕告上法庭。

    助学助到要将当事人告法庭,这种“尴尬”想必谁都不愿看到。此事件一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孰对孰错暂且不论,记者在对这起“助学官司”调查中发现,从社会学层面上讲,有三大问题值得人们商榷。   

  问题一:助学该不该被完全“量化”?

    9月10日,记者从这起“助学官司”的原告陈金的代理律师周海船处拿到了这份资助合同。上面注明,合同目的系帮助受助人读书。在资助人权利方面:监视受助人之学业成绩与学杂费单据及奖惩记录等。

    在受助人义务一栏,这样写道:1、每学期结束后21日内,须提交真实之学业证明文件,如成绩单,学生手册等;2、受奖惩须于3日内通报;3、有关重大之事须征询资助人,如转学、升学、文理分科、高考、休学等;4、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同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5、本科毕业,并得授学士学位。

    违约责任为“受助人不履行1、2、3项义务,须返还受助财物;受助人不履行4、5项义务,须双倍返还受助财物。”  

  周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看到合同内容‘心里起疙瘩’,但是没有想太多,只是害怕不签,他会生气,我就没有办法上学了,所以没有多想就于2004年2月签订了这份合同。”此后一年多时间,陈金先后寄来1.2万元,作为周奕的学费、生活费。

    合同上的那些被“量化”的条件,在日后的学习过程中,让周奕觉得就像一个无法逾越的大山,感觉“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周奕说,陈金过问她学习细到什么时候坐什么车回家,和谁在一起等都要汇报,甚至连车票都要传真过去。陈金还多次“警告”,她“要听话”,否则“会有人盯你”。


图为周奕向记者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

    周奕说,由于基础差,她的学习成绩在班上只算中等,每次考试或测验之后,她都很害怕公布成绩,因为随后陈金便会追问她“是不是又没有好好学习”。后来,她想转学到学习环境、质量稍好一点的学校,陈金没有同意。她想量力而行,降低标准读中专卫校的想法,也被陈金拒绝了。父亲早年去世,她和母亲与伯伯周荣生相依为命,而此时周荣生又患脑中风,无助的母亲四处借钱。学习、生活的细节要汇报,学习成绩不如意,家庭生活日渐艰辛,雪上加霜,压得她喘不过气,最终选择退学,外出打工,分担家里负担。

    周奕说,退学后,她不敢将实情告诉陈金,怕他失望,还以原学校学生的名义给他写信。今年5月,陈金打电话到学校询问周奕的学习情况,才得知她已退学。陈金感觉自己受骗,将周奕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资助金共2.4万元。

    此事件被公开后,人们议论纷纷。拨开这团迷雾,我们会发现“助学能否被量化”这一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陈金代理律师周海船说,原告不远万里献爱心,本意就是希望被资助人好好学习,如果没有一个具体的协议规定,没有量化标准就难以对其形成约束,付出了爱心而没能受到效果,会挫伤资助人的热情。何况合同约束条件都在情理之中。

    广西师范学院大三学生梁翠云说,资助人的爱心太“过火”,助学本是一种高尚行为,重在于过程,如果被过分量化后,就变了味,好心会变成坏事。将心比心,被资助人还未成年,家庭负担本来就重,如果又要承担资助人提出的“任务”,压力可想而知,而最终导致后果是过犹不及。周奕的退学就是明证。

    周奕代理律师符立邵说,资助人是否考虑过,考大学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如果通过条件约束和给予压力就能保证考上大学,那岂不是人人都可以圆大学梦?更何况献了爱心,就可以让别人按自己的意愿行事?

  问题二:受助通道如何规范和调整

    周奕说,资助合同就像“紧箍咒”,让她透不过气。她和家人一直都非常感激陈金的资助行为,不管案子判决结果如何,她将一直把受资助的经历铭刻在心。

    资助人陈金认为,合同中尽管文字是那样表述,但实际上,在他心里其实只有“不许退学”这一条是不能商量的,其他条款都只是一个“软性”的约束。如果违反了那些条款,他不会起诉她,也不会要求还款。他之所以气愤,是因为他的爱心没有真正用在周奕的学习上,而是针对她背后骗取资助款的行为。


图为周奕与捐助者陈金所签订的助学合同。

    周奕是否到底努力了?是否像她对外所说压力那么大?捐资助学的背后是否真的存在欺骗行为……说实话,很难能说清楚。这又给我们提出一个社会问题,即捐资助学如何规范和调整。

    这其中包括几个方面,一方面对资助者来说,选择的受助人是否真的需要帮助?值得帮助?一句话,就是如何将“资助金”用在“刀刃”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如何保证在资助方式、渠道更广泛的同时,让这一“善举”更规范?

    每个人都怕被愚弄,捐资助学也是一样,尤其,当一个人的爱心被“愚弄”后,它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人,而是一种精神、一种美德。记者从事新闻工作尽管不到5年,但是在这段新闻生涯中,我经常碰到那些“想献爱心的好心人”,对于他们而言,他们大多缺的不是钱,无论说他们是为了面子也好,还是“真的无所求,想回报社会”也好,他们惟一的共同点就是“不能容忍被人愚弄”。

    广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付慧明说,现在社会上“捐资助学、扶贫帮困”的氛围较浓,方式也多样,比如一些媒体上开设“我要上大学”专栏,互联网上更是异常热闹,不仅开设有热线,有的还将一些贫困学生照片及介绍都放在互联网上。这些做法对贫困生来说,无疑雪中送炭,多少家庭困难的孩子,因能得到好心人的帮助而改变命运。

    但他同时指出,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有些骗子,正是利用他人的善心做文章,往往采取的伎俩是精心策划,勾划出一个自己受“大灾大难”的画面,再辅之以自己学习多么刻苦、多么渴望上学这样的条件,博取他人的同情,进而从中捞取好处。尽管这些人是少数,但一旦发生这样的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让多少想帮助他人的人望而却步。

    他建议,各地在捐资助学方面,一是要更好地发挥团委、希望工程办公室等单位的重要作用,多由这些单位来组织捐资助学的活动,或者由他们来发布贫困学生的信息;另一方面,他提醒那些资助者,在选择资助对象时,最好能实际了解对方情况,不要轻易通过互联网或几个电话就给予帮助,谨防被利用,毕竟它是虚拟的。三是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对那些不合法的“扶贫助学”网页要给予屏蔽。

  问题三:如何正确对待公益事业中的价值观冲突?


图为周奕与捐助者陈金所签订的助学合同。

    读书,还是退学?起诉,还是沉默?这起助学纠纷凸显了在一个日趋多元化的社会里,公益事业中不同角色所面临的价值观冲突。

    对于资助人还是受助者,他们有不同的价值观。然而,决定他们价值观的是基于现实的选择。

    事实上,即使在某一项微观具体的公益事业中,都会存在某种确定的价值观为指引。比如,帮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资助贫困大学生上大学,捐助绝症病人获得医疗服务,投身环境保护事业等,对于某项公益事业的资助人、热心人而言,扶贫济困的过程就是个人价值实现的过程。因而,他们可能会附带一些条件,以满足实现个人价值的精神需求,这完全可以理解,惟有宽容和理解,才能激发更多人投入到公益事业中。

    与此同时,受资助人的价值观同样应当尊重。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作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寒门学子,本身就心理脆弱,如果不相互了解,不站在贫困生的角度着想,一味地辅之以“附加条件”,那等于“葫萝卜加大棒”。因为以捐赠的条件作为约束,而无视人性尊严,这种捐赠不管目的有多么高尚,看起来都是不合情理的。就如这起助学官司,“本科毕业并得授学士学位”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一个“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大棒”。

    一位网民获悉这则消息后留言:“如果你是一个善意的捐赠者,请不要以为物质的东西就能代表一切,被捐赠者更需要你心理的包容和理解。否则捐赠的结果就极可能与初衷背道而驰。”

    二是对于受助者退学这一结果,社会要给予理解,因为捐助的目的就是给贫困者助一臂之力,最终生活得更好,对社会有所贡献。我们试问,谁敢保证,周奕不上大学就不会走出一条更为光明的道路?难道一定要让她在思想重负下“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才会出现最好的结果?一句话,只有宽容对待公益事业中的价值观冲突,才是更为客观和理性的选择,因为毕竟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

 
     
 
 
【我有话说】
来源:新华网广西、贵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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