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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新规定:被征地农民有权提出听证

2004.02.12 11:00
 
 

  中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守智依2月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凡是征用农民承包土地中涉及安置补偿等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民有权提出听证。当日,中国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王守智介绍说,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该制度在中国的出现,是民主和行政法治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WTO公开、透明度原则对完善和规范政府管理的要求。
   
  他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既要做好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工作,也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建立听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体现国土资源管理的民主和公正,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的自我约束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悉,中国尚未有行政程序法对听证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因此,有关的听证立法仍处于探索阶段,散见于各单行法中,从目前所能见到的有关部委的规章、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看,也都是单一事项的听证立法,且主要是程序性立法。
   
  中国国土资源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世元表示,此次《听证规定》的出台,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成立以来,有了首部结合系统自身特点的规范听证工作的规章,意义重大。它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听证规定》所作的一些创新性规定,为今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践行执政为民、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实体和程序保障。
   
  新闻背景:什么情况下可以举行国土资源听证
   
  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智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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