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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婚姻的困境

    2003.10.15 14:54
     
     

      据《天府早报》10月14日报道,香港人梁永浩从四川妇幼保健院正式得知了恋人周小燕的病情,经过艰难选择,他最终决定仍与疑患艾滋的恋人结婚。他们终于拿到了鲜红的结婚证书。据悉,他们将定居香港,暂时不会生育子女。
     
      爱情终于战胜了“艾滋”,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作为旁人,我们除了祝贺新人之外,实在无法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指手画脚。然而,回顾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该事件其实还远远没有结束。人们之所以关注该婚姻,原因在于:新娘是位疑似艾滋感染者,而她为了结婚曾一度隐瞒男友。该事件直接指向了新颁布的结婚登记条例的“软肋”:因为该条例规定,根据婚前体检自由的原则,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手续时,无须提供任何健康检查证明。这样一来,就无法避免艾滋病人通过向对方隐瞒病情的方式结婚,取消法定婚检的是是非非于是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面临的尴尬还在于它与国家成文法的冲突。因为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明显与此相违背。而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要大于行政法规,按照法律原则,两者之间产生冲突时,应该执行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因此,四川省人大法工委在日前曾将此情况急报全国人大。

      艾滋患者可以结婚这已经不是问题,无论是卫生部出台的通知,还是四川省人大通过的法规,都明确赋予了艾滋患者可以结婚的权利。但是如何杜绝艾滋病患者通过隐瞒病情的方式结婚,在取消婚检的情况下的确难以规避。不过,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体检的积极意义却不应该被质疑,因为政府归还个人权利是时代进步的表现。至于取消强制体检带来的新问题,只能通过新办法来解决。这就要求法律对这些新问题作出必要回应。

      至于新婚姻登记条例面临的另一个法律困境,即与国家成文法的冲突,当务之急是提交全国人大来讨论,并作出适当的调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可行的,不应该再回到老路,最适当的做法就是对《母婴保健法》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田源)

     
         
     
     
    来源: 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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