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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维权误区

    2003.09.04 11:12
     
     

         今年1至8月份,某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共接答社会各界妇女咨询电话556个,接待来访231人次,调处此类矛盾纠纷135起。从受理咨询和纠纷调处情况看,90%以上的女性对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所持的态度是“默默忍受,无可奈何”。愿意由自己或委托律师将侵害方告上法庭的竟占不到10% 。

        特点

       从上述统计分析,女性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主要呈现出4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婚姻家庭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一般性打骂演变成刑事犯罪的占相当比例;婚外恋、重婚纳妾现象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受封建思想影响,妻子在家庭中不享有经济支配权;出嫁女儿不能继承遗产等。二是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如拐卖妇女、强迫卖淫、强迫婚姻等。三是劳动权利遭受侵害现象较为普遍,如女性就业难、同工不同酬、硬性签订“青春合同”等。四是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病因

        一、法律意识差,不知告。许多女性尤其是偏远山村的妇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差,不少人根本不知道《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对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保护妇女的条文更是所知寥寥,不少受害者认为“亲人之间无是非,关起门来无王法”。

        二、传统意识作祟,不愿告。时下,封建传统意识仍然在左右着人们的行为。一些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仍然死死抱住“夫为妻纲”、“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观念不放。以至发生此类侵权纠纷后,不少当事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丢脸”。从而,不得不继续承受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创伤。

        三、对家庭暴力心有余悸,不敢告。从情节上看,家庭暴力轻者属于拳打、脚踢等一般性打骂;重者使用棍棒打击、针扎、刀割等暴力手段,往往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的恶果。有些刑事自诉案件在法院立案、调查甚至开庭后,被害人却申请撤诉,原因就是受到了施暴者的威胁。她们担心,即使官司打赢了,往后的日子会雪上加霜。

        四、收集证据不全或举证不力,不会告。在一些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妻子大多无法掌握丈夫的财产、经营等情况,更提不出财产的具体数额、存放地点以及银行账号等证据,人民法院只好以当事人不能举证为由不予认定。同时,离婚妇女的住房权也往往得不到保护

        处方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但目前这一体系尚不完善。有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亟待修改。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应适时及早介入,依法从严惩处。

        二、实行综合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实践证明,解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犯罪问题,应从行政管理、立法、司法、普法等几个方面予以综合治理,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方能奏效。

        三、发挥调解和社会救助组织的作用。首先应强化社会各方面的调解功能和救助功能,特别要发挥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各级工会、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防控、救助网络;其次应及时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这类矛盾的苗头和动向,辅之灵活机动的调解方式和方法,从源头上预防恶性案件的发生和激化。

     
         
     
     
    来源: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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