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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堕胎与赔偿

    2003.08.11 11:06
     
     

      案情回放

      小林和小吴是情侣。不久前,小林在医院做了堕胎手术,随后,小林却和男友打起了一起由“爱情纠纷”引发的赔偿官司。

      今年22岁的小林与23岁的男友小吴都是江苏泗阳人。2001年年初,两人结伴而行来到南京打工。由于人生地不熟,同为老乡的两人只得互相照应。时间长了,两颗年轻的心相碰擦出了爱的火花。年底,两人便在光华门租屋同居。今年1月份,小林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将这个消息告诉了男友。小吴听了后要求她立即去堕胎。毫无经验的小林舍不得将这个爱情结晶打掉,一时间乱了方寸。

      后来在朋友的劝说下,她才知道自己与男友的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未婚生子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规的行为。6月初,已怀有5个月身孕的小林独自一人来到市第一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6月18日,小林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自己将做手术的决定告诉男友时,男友对她不理不睬,一副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她到医院做引产手术期间,男友也未曾关心过她。因此,她要求小吴赔偿住院费、生活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被告小吴则辩称,他与小林是自由恋爱,他自己真心想和小林结婚。女友怀孕一个月时,他就叫她堕胎,但她不听,到5个月时却不说一声就去医院终止妊娠。现在还不愿与他结婚,并且还提出5000元的赔偿。小吴认为,对方的索赔请求不合理,他只愿意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予补偿。

      [市民陈词]

      南京市渊声巷刘兰:恋爱中的姑娘要学会保护自己,我平时经常看到类似小林姑娘的情况,我同情她们,但我认为法律向来不善于保护法盲。22岁已经是个成年人了,从道理上来说,女孩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做一个具备理性判断力的人。

      南京市康复村张海:在我眼里,“婚姻”是一个法律名词,男女双方形成的一种是法律的关系,但“恋爱”不是。即使双方再怎么如胶似漆,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依然没有任何关系。再说,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恋爱双方有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我觉得,如果其中一方受到伤害(比如堕胎),只要另一方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侵权,就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郝律师: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但是,对原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来源: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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