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 闻
短 信
旅 游
女 性
音 乐
影 视
广 播
电 视
游 戏
论 坛
 
 
新闻查询
 
用户名
密 码
 
——网上收看——
——网上收听——
——网上看报——
 

 新闻热线:(86)0791-6393333 订阅电话0791-6395110
 
   当前位置>>今视网>>江西商报>>特别报道  
 
 
未取得教师资格者调离教师岗位

2004.12.31 09:41
 
    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即日起,我省将严查《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收缴所发教师资格证,已被撤消教师资格的,从撤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
   
  省教育厅规定,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必须取消其教师资格。已经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必须清除出教师队伍;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收缴所发教师资格证;已被撤消教师资格的,从撤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对被撤消资格的,必须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重新安排工作;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人员,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要求和程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以及“假冒”教师的,必须调离教师岗位;对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而在教师岗位上的,必须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重新安排工作。
 
     
 
 
 
来源: 江西商报
 
 
 
 
 
相关新闻
 
   
 
E-mail:jxsb@mail.jxgdw.com
关于我们 | 今视邮箱 | 网站帮助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今视动态 | 设为首页
中国江西省广播电视今视网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