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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河北开“雷锋公司”,雷锋精神成有偿服务。雷锋公司“按照公司模式设置了董事会、经理层等相关部门,成员全部由学生组成。“扶弱助困、服务社会,以德为本、奉献爱心、提升自我”是公司宗旨,“辛苦自己、方便他人”是公司的企业文化。公司既有董事会,也有经理层;既经营勤工助学,也涉足阳光家教。(6月23日《中国青年报》)
大多人认同雷锋精神的社会意义,但大多人拒绝实践雷锋精神的道德常态--这便是我们年年学雷锋、年年慨叹“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来了四月走”的尴尬现实。这并不是说我们的道德标尺降级了、或者道德指数滑坡了,只能说明我们在解构“雷锋精神”等道德要义的时候出了偏差:夸大不计成本的道德行为、规避正常道德回报的对道德风尚的滋养意义。亚当斯密说:“奖赏,是回报、是补偿、是以德报德;惩罚,也是回报、是补偿,它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对行善者的道德回报是社会赋予行善者的一种权利,对行恶者的惩罚则是社会的一种责任。遗憾的是,我们惯性地接受了对“非道德行为”的“负性回馈”,但是拒绝了对“道德行为”的正面激励。
孔子的弟子冉耕过河的时候冒死救了一个少女,后来女孩的父亲给他送了一头牛(相当于时下的奔驰宝马),冉耕正缺牛呢,就不客气地收下了。指责者众多,孔子却说,收得好啊,你要不收的话,以后就没人冒着生命危险帮助别人了。换句话说,古人早就给正常道德行为确立了经济学的价值准则:即任何道德行为、向善之举都离不开一定的补偿机制,道德选择也有一个成本核算或者边际效用的考量。传承“雷锋精神”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无偿”,“无偿”的道德实践尽管高尚、稀缺,但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可复制性;“雷锋精神”的社会性教化意义恰恰就在于一种简单的奉献与爱心--好比我们学习比尔盖茨的财富精神,并不是要先整容成比尔盖茨的模样一样。只要奉献了,程度的多少、回报的有无都是“雷锋精神”。实际上,我们对“雷锋公司”的异见或者对道德行为的挑剔,往往是把“雷锋精神”当作一种个性化的精神标本去宣传,结果是越来越形而下、越来越抽象而高蹈:譬如把学雷锋形而下成扫一次马路、把学雷锋抽象成不计生存成本--最后的最后是所有公序良俗内的基本道德要求因为道德圣人的个体实践而被解构得相当“苛责”。
我们要学习的是雷锋的精神、而不是复制雷锋一模一样的人生--这种精神既不好定量称量、也不能定型地去匡算:只要主观出发点是“很雷锋”的,那么,就是名正言顺的“雷锋精神”实践。社会学而言,一个社会要呼唤更多的“超道德”之上的“雷锋”,就必须宽容、甚至主动建立有形无形的道德回报机制,养成更多的“近似雷锋”、或“比较雷锋”--离开普遍性的基本道德行为的金字塔塔基,还会有“超道德”的塔顶吗?
“雷锋公司”是雷锋精神的时代性建构。我们只有打破“耻于言利”的思维定势,俯视道德行为的烟火气,才是对“雷锋精神”等道德风尚的真正敬畏与呵护。(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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