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单位低价房少支出差价部分是否属于应税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