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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独生子女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是,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是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是通过相应的费用科目的,所以实际上独生子女补贴是在税前扣除了的。但正是由于通过了“应付福利费”的核算过程,所以这笔补贴是不能在税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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