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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

2008-4-2 14:41:26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布置的各类税务检查活动,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的帐证资料;协助检查人员核实有关问题;对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规定执行;进行帐务调整,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避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
    (二)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纳税情况采用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据,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违反税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税务机关检举揭发,为税务检查提供线索,由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四)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配合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如实提供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咨询电话:0791-6204535
    监督电话:0791-6204303

 

 
     
 
 
【我有话说】
来源:江西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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