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今视网>>新闻中心专题>>2007世界艾滋病日>>政策法规
 
 
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歧视艾滋患者

2007-11-8 15:28:42
 
 

    周亮(化名)是一个聪明机灵的孩子,学习成绩一直稳定在班里前三名。今年,他参加了中考,分数足够进一所重点中学,可现实正让他面临着失学的窘况。

  周亮的父亲因长年吸毒而失去工作能力,家里仅靠母亲一个人平时做些零散的工作维持生活。后来,父亲因共针吸毒而感染上艾滋病,母亲不久也被传染。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周亮可以申请免费入学,可他母亲却怕儿子和周围的人知道其父母是艾滋病感染者,一直没给周亮办免费入学手续。

  南昌市疾控中心艾防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大多数的艾滋病患者都害怕遭到他人的歧视,甚至有很多人对自己的亲属也严加保密,一旦被知道是艾滋病感染者,连亲人也对他们敬而远之。目前,人们的意识都把艾滋病当作一种无法治愈的传染疾病,对于它的传染途径、防治方法却不甚了解,歧视也就不可避免。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捷 徐小勇)

 
     
 
 
【我有话说】
来源:新法制报
 
 
  [关闭窗口] [  ] [打印]    
   
 
相关新闻
 
  • 杜绝经输血途径感染艾滋 长沙经验得到各地专家肯定
  • 今年黑龙江省免费检测新发现42人感染艾滋
  • 艾滋孤儿教育 不应单办学校
  • 彭丽媛:我是艾滋儿童的“妈妈”
  • 中国首位公开承认感染艾滋病毒的女孩与大学生交流
  • 2007年艾滋病日主题:遏制艾滋 履行承诺
  • 江西实行“结对帮扶”艾滋病人 即日启动帮扶计划
  • 济南艾滋感染者青壮年为主 女性人数逐年增多
  •  
    图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