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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钟华(化名)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为此江西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景德镇航务分局以聘用合同期满为由,决定不再续聘。钟华的父亲钟健(化名)以钟华患有精神病为由,向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在仲裁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三个方面,一是钟华是否患有精神病?二是精神病人的合同期满单位能否终止合同?三是职工患有精神病是否和单位指派工作有关?
争议焦点1:
钟华是否患有精神病?
景德镇航务分局的代理律师认为,精神病属于本案仲裁中的专门性问题,应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按法定程序对此进行鉴定,而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未取得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依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机构法定资格。“因此,该院作出的钟华患精神病结论,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而钟健认为,这无须鉴定,单位已经用书面形式承认钟华患有精神病。
据记者了解,2008年1月22日,景德镇航务分局向景德镇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钟华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提到,在聘用期内,钟华表现不突出,因恋爱等问题造成了精神分裂症。
争议焦点2:
精神病人在合同期满后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景德镇航务分局辩称,钟华参加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发现其不适合从事财务工作,故把他安排在稽征科工作。2005年4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书。在聘用期内,钟华表现不突出,因恋爱等问题造成了精神分裂症,因此在首次聘用期满后,单位相关负责人就曾想过不再与其续签合同。考虑到钟健多次请求给他儿子一个机会,单位出于对钟华的关爱,又先后与其续签了半年、一年的聘用合同。
期间,钟华提出回萍乡老家治疗,治疗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和工资待遇照发。双方的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钟华的现实情况,单位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
而钟健则认为,钟华与景德镇航务分局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提到:钟华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景德镇航务分局不得解除合同。钟华是在聘用期间患上的精神分裂症,单位不应终止合同。
景德镇航务分局对此认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职工,医疗期为3个月。钟华休病假已超过3个月。而参照《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在钟华与景德镇航务分局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满应依法终止。
争议焦点3:
职工患精神病是否和单位工作有关?
景德镇航务分局的代理律师提出,即便钟华患有精神病,也是由于其性格内向和恋爱受挫所引发和导致,与单位指派的工作无关,依法应由钟华自身承担全部后果。
对于上述说法,钟健认为,引发钟华患精神病的原因,与谈恋爱有一定关系,但钟华在工作中遇到了问题,向上级领导汇报时,分局领导却严厉批评了他。此事对钟华刺激很大。
其二,在首次聘用合同期满后,单位与钟华只续签了半年,后来才又续签了一年。钟华在景德镇航务分局工作4年期间,共签了3次合同。领导的这种做法,给钟华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这也导致儿子从抑郁症发展成精神分裂症,造成了现在的后果。
“在钟华患精神病后,单位本应依法延续劳动合同,保留其人事关系。”钟健称,但景德镇航务分局并没这样做,造成精神病人钟华及家属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实习生廖霞
张梅芳 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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