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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核心 今视网讯
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处方药并非每家药店都可以卖。这是我省即将实施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制度中所明确要求的。昨日,省药监局表示,这项制度一旦实施,二、三级药店如果开设了夜间售药服务,就必须保证24小时药品供应,否则验收时就要被判定为不合格。
据悉,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我省将药品零售企业共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只能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更广,分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而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仅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上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其中,一级药店: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二、三级单体药店:省会城市不少于100平方米。
同时,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其他性能相互影响的药品等应严格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并且,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货架陈列和销售,营业场所需有规范、醒目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忠告语。营业场所非药品应单独设立专售区,标识醒目,非药品柜组(货架)不得与药品柜组(货架)相连接,且非药品区与药品区有明显隔离设施。
省药监局政策法规处黄处长表示,推行这项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改善药品市场环境。明年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验收,全部符合标准的,才评定为验收合格。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全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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