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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核心
旅游途中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应先行赔付!这是《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的,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此公开征集意见,修改后有望在明年上半年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中,对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解决零负团费、旅游合同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昨日,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个条例一旦获准实施,将对不诚信旅行社形成较大的冲击,同时有助于游客维权,并为游客、旅行社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依据。
据悉,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变化有两条:一是降低了旅行社准入门槛: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
新方案中另一重要的变化是: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若出现价格欺诈、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旅游者有权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更换商品或者全额退款,60日后仍未解决的,旅行社应先行支付退款。由于地接社违约造成游客损失的,组团社要先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再向地接社追偿。对此,南昌市旅游质监所沃所长认为:“旅行社先行赔付,将促使旅行社自加压力,增强责任意识。今后,旅行社就必须要认真考察地接社的资质、信誉,熟悉旅游目的地的购物环境,这样就能有效遏制旅行社与购物商店之间搞串购、骗购行为,实现阳光购物、和谐购物。
同时,原条例规定“旅行社协助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而新条例要求“可以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应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而且旅行社应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另外,意见稿中规定,“旅游费用一次性付清”。对此,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条款的责任主体是游客,也约束了组团社、地接社,避免三角债,而且往往是团体游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就是签完合同后不一次性交齐团费,这也侵害了旅行社的权利。记者还了解到,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才能设立分社并需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而对于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将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旅行社如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在合同之外安排购物、欺骗胁迫游客购物,将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省旅游局行管处一位负责人表示,现在旅行社出现的一些强制购物等不诚信经营行为,多数是“零负团费”造成的,而最后的代价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往往通过购物来弥补团费。加大罚款的力度,有利于旅行社的良性竞争,也显示了国家整治“零负团费”的决心。(全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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