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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核心 今视网讯
近来,南昌市消协常接到消费者的反映称,他们在超市、商场购物时,常常碰到权益受损的情况,而超市、商场往往以店堂告示、通知等规定为由,推卸责任。因此,南昌市消协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退卡却收余额的五成
案例:10月20日上午,南昌消费者许女士在某超市购物后,在结账时,超市收银员称她的消费卡已损坏,虽然电脑显示出该卡里面的余额还有200元,但是无法刷出来。收银员表示,超市将收回此卡,但是将按卡内余额的50%返还现金给许女士。许女士认为该超市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消协介入后,超市将该消费卡加磁,保证了该卡的200元金额的完整性。
点评:该超市按卡额50%收取消费卡工本费的规定不符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超市没有将该规定在消费卡上列明,也未在消费者购卡时告知消费者,故该规定因消费者不知情而不能成为消费卡合同的一部分,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便消费者在购卡时知道超市的这一规定,该规定因不符合公平原则,并违反前述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超市应取消这一不合理规定,如果是因为消费者自身原因引起消费卡的损坏,并且在消费卡不能加磁的情况下,只能收取合理的消费卡成本费用,而不能以消费卡卡额的比例作为成本的大小。
打折区商品并非都打折
案例:消费者李女士在市区某超市商品打折区看到了一款打折牙膏,标价是2.3元/盒。回家后,她发现,牙膏是3.2元/盒。商场答复称,可能是有的顾客在非打折区拿了同样的商品,在结算时又不要了,留在收银台,超市员工在清理后错放在了打折区。但是,超市却不予退换,理由是打折区的牙膏是90克,而李女士在打折区拿的牙膏140克。
点评:"打折区",顾名思义,里面摆放的商品就应该是打折商品,打折的幅度应该是商场、超市广告牌上所标注的。只要消费者选购了"打折区"内的商品,其与商场就该商品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场应按打折标注将商品卖给销费者。如果是由于商场、超市营业员的自身过错引起的商品误放,非因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事由,一般不能拒绝打折。
慎防小票代码出差错
案例: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一瓶装打火机气体,付了7元钱。次日,他却发现该商场同一品种瓶装气体标价为5元钱,收银员多收了他2元钱。他把小票拿到商场,商场以小票上的商品代号不是瓶装气体为由,收的商品的代号就是7元钱,不存在多收款,就没有退款。 点评:消费者购物时当发生类似小票代码错误的问题后,经营者应该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积极主动处理,而不是一推了事,让消费者白白受损。一些消费者因为取证难,甚至放弃维权,但心里却对该经营者的信誉产生怀疑,其实利益损害最大的就是经营者!(蔡安帮
杨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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