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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银行失误储户多领钱
2006年6月5日下午14时许,程建国到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乐平市支行浯口营业所领取存款,程建国先拿出一张8000元的存单取款,因其忘记密码未能取成,后程建国又拿出一张6000元的存单取款,银行操作员却以原先8000元存单的金额付款给程建国,程建国当即数点现金后离开浯口营业所。
十多分钟后,操作员进行账款核对,发现少了2000元现金,便立即查看传票和监控录像,发现程建国数钞票(面额为100
元)时数到60张时停了一下,接着又数了20张,而程建国的取款凭条仅写取款6000元,这充分证实程建国多获取了2000元。于是,操作员立即前往程建国家进行交涉,后经派出所找程建国调解,程建国均对此事予以否认,因此,银行起诉要求程建国返还多获取的2000元现金。
判决: 储户返还多获取的2000元
江西乐平市法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乐平市支行浯口营业所的监控录像显示,程建国银行领取存款时,银行付给其8000元,而程建国的取款凭条仅写取款6000元,可以认定程建国确实多收了2000元。该款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程建国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乐平市支行人民币2000元。
说法: 不当得利应返还
主办本案的法官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4个要件:首先是一方获利,这个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又包括消极的利益。积极的利益,是通过不当得利的行为,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了。消极的利益,是通过不当得利的行为,使本应该减少的财产没有减少。其次是使他方受到损失。三是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程建国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无故获得2000元,因其拒不返还使银行受到损失,银行的损失和程建国获得不当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程建国获得的利益也没有合法根据,故构成不当得利,应对银行负返还责任。(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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