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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昨日,本报报道了江西省消协公布的“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结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读者就目前消费领域维权存在的诸多问题,向本报及消协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省消协经过统计分析,再次公布消费者提出的目前在消费领域最希望得到改进地方的建议。
过半消费者希望建立简易司法程序
建议一:63.3%的消费者认为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非常必要”,26.4%的消费者认为“一般”,10.3%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
[消协点评]: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简易司法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的法庭(或巡回法庭)。这种法庭完全采用简易程序,即审即断。二是在疏通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方面做工作,切实发挥仲裁在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中的作用。如:修改《仲裁法》,将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制度纳入其中;在县以上地方广泛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方便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消费者支持人大或政协设立消协代表席
建议二:71.5%的消费者认为在人大或政协设立消费者组织的代表席位“非常必要”,22.6%的消费者认为“一般”,仅有6.0%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
[消协点评]: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主要职责是积极参加各类听证会,真实反映消费者意见和呼声;就重大消费政策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但仅仅这样还不够,还应提高参与层次,这就是进入人大、政协,直接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呼声。消费者协会派代表进入人大、政协,也有利于人大、政协更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制定的政策更符合客观实际,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多数消费者支持公益诉讼
建议三:69.0%的消费者认为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特定消费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的,26.3%的消费者认为“一般”,只有4.7%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
[消协点评]:众所周知,近年来,在各地诉讼实践中出现的较为典型的现象是公益诉讼,即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但一些法院对于此类诉讼,往往按照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裁定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因而不予受理。然而,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引入公益诉讼已是广大消费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据了解,群体性遭受侵权的情况已呈多发趋势,如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解决这类纠纷,亟需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即允许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解决这类纠纷,亟需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即允许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
希望消费教育能“从娃娃抓起”
建议四:68.8%的消费者认为将消费教育的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非常必要”,23.8%的消费者认为“一般”,只有7.5%的消费者认为“不必要”。
[消协点评]:教育对提高人的素质至关重要,同样,消费教育对提高消费者的素质也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消费者的素质也是人的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教育部门及学校是开展消费教育的主体。为此,消协呼吁,希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予以重视,认真研究将消费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的可能性、可行性,如能实现,那将是一件大好事。(蔡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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