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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16业主状告“信和嘉苑” 一审15人败诉1人胜诉 延期交房是否因“政策不可抗力”成争论焦点
 惹上官司的信和嘉苑
核心提示
2006年12月20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16户业主状告信和嘉苑房地产商延期交房案做出一审判决,其中15户业主败诉,一户业主胜诉获赔逾期交房违约金12000多元。同一个官司为何有截然不同的两份判决?支持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房地产商与败诉的业主们签订了一个条款:遇政策不可抗力逾期交房不担责。
业主们不服,他们向吉安市中院提起上诉,称逾期交房并非国家政策有变造成的,而是房地产商与政府间的违规操作,后果不应由业主们埋单。
交房一拖再拖 婚期一改再改
合同约定是2004年8月底交房,但是却迟迟不能履行合同。不得已之下,黄先生两次更改婚期。直到2005年1月28日,在与信和公司约定交房的150天后,他和期盼已久的业主们终于领到了新房的钥匙。
“就因为房地产公司不按期交房,让我改了两次婚期,现在想起来都很气。”在吉安某单位上班的黄先生见到记者时说,“而且房地产商态度十分不好,根本就不把我们业主放在眼里,我们才联合起来告他。”
朱刚仁、吴秋水和李红莲等几位老人则认为受了房地产商的欺骗,“如果早知道小区是这样子的,我们怎么会选择在这里买房。”几位老人拿出“信和嘉苑”开盘时的宣传单,“当时这个楼盘是铺天盖地宣传,承诺得特别好。”
原来,2003年下半年开始,位于后河老城的“信和嘉苑”就推出“打造吉安小外滩”的广告,宣称后河老城将由系列现代主题化商业城和高档住宅小区组成,重塑吉安市城市商业中心。诱人的广告吸引了众多市民的眼球,尽管当时的房价每平方米均价为1250元,远高于其它楼盘。但直到2003年底,相继有不少的业主们与该小区开发商吉安信和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于2004年8月31日交房。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信和公司在合同违约责任上都要求业主们签上“遇政策不可抗力不担责”的条款。
信和公司的这一要求看上去合理合法,因此除了业主朱刚仁外,其他业主们都在合同上签上了这一条。
签了合同后的业主们,都在各自做着入住前的准备工作,比如搞家装,选材料。尤其是像黄先生这样等着将新房用为结婚的业主,更是计划好了各自的婚期。“合同约定是8月31日交房,简单装修一下需要半个月的时间。”黄先生与女友初步商定将婚期定在10月1日国庆节。
但临近交房日期了,房子还没有完工,开发商答复说因为政策变化影响,中途停工须延期交房两个月。黄先生只得与女友商量,将婚期推延到2005年元旦。
但两个月过去了,信和公司丝毫没有交房的迹象,黄先生与部分业主找到信和公司理论,要求该公司对逾期交房有个说法,不想这次得到的答复是让他们去打官司。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俞祺枫说,“你们去告吧,我们巴不得你们去告。”
“没办法,我只得又改了婚期。”黄先生懊恼地说。2005年1月28日,在与信和公司约定交房的150天后,他和期盼已久的业主们终于领到了新房的钥匙。
激怒众多业主 房产商惹官司
房地产开发商当初的承诺和现实情形之间的反差,让业主们无法接受,加上延期交房的事实。于是,业主们决定联合起来与开发商打官司
入住“信和嘉园”,也算减缓了延期交房给业主们带来的不快,但新的烦恼却接踵而至。“当初房产公司宣传时称什么打造‘流行前线’,一楼商铺主要经营数码IT产品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品牌店,但后来经营的却是餐馆、玩游戏场所和电动车。”业主们觉得自己受骗了。
而且按绿化规划要求绿化率为22.9%,“信和嘉园”小区内应建绿地3565平方米,但实际上只有1400平方米。而且公摊面积也不合理,以黄先生的房屋为例,总面积为128.72平方米,公摊面积竟占到了21平方米,分摊系数高达16.35%。
房地产商当初的承诺和现实情形之间的反差,让业主们无法接受。
让业主们更无法忍受的是,小区的基本安全得不到保障,偌大的一个小区连监控都没有,小偷入室行窃时有发生,这些失窃事件在当地辖区派出所都有记录。业主们多次找到信和公司,但问题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且小区除了存在安全隐患之外,还存在乱搭乱建的情况。当记者联系信和公司采访时,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业主们决定联合起来与开发商打官司,为自己讨回公道。“经过仔细商量,我们决定先打逾期交房的官司,再打公摊面积不合理的官司,我们要一步步来。”业主们说,他们之间也进行了简单的分工,有人负责联络,有人筹集打官司的费用,其中有一名业主是律师,由他负责收集证据并代理诉讼。但随后不久,这名律师身份的业主自动退出了诉讼队伍,“有知情人透露,他是与房地产商私下达成了某种协议。”记者了解到,刚开始有30多名业主准备参与进来,但后来参与的人慢慢减少。剩下的16名业主另行聘请了律师,以逾期交房和办证为由,将信和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称要将官司打到底。
同一案件诉讼 两种不同判决
法院认定信和公司逾期交房是因为政策的不可抗力。但是业主们认为,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违规操作产生的后果不应该由业主承担。
业主们向法院递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证明买房的事实;收楼通知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证明交房时间为2005年1月28日,比合定约定的交房日期推迟了150天。按照合同约定,信和公司逾期交房应按日向业主支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然而吉州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却让业主们感到意外,除业主朱刚仁外,法院宣告另外15名业主败诉。业主朱刚仁获赔逾期交房违约金12776元。法院作出如此判决的理由是:信和公司逾期交房是因为政策的不可抗力,除了朱刚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政策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外,其余的原告业主们都签订了这样的条款。
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曾就是否属于“政策不可抗力”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被告信和公司辩称,延期交房是因为政策的变化导致的后果,2003年该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后,2004年初吉安市政府下发了收回该处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一直到2005年3月21日重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一政策的变化直接导致了正常的开发工作受影响。
信和公司的说法再次遇到了业主们的质疑,2003年底与信和公司鉴订了购房协议时,该公司已经有了土地使用权证,鉴定协议后,国家的土地出让政策从没有发生过变化。信和公司所称的吉安市政府2004年初下发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是因为2003年11月份,当地政府部门给信和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属违规操作,没有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府后来纠正自身违规操作的行为不属政策不可抗力。另外,业主们认为吉安市政府下发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证的目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标拍卖,只不过是让政府与信和公司两者间的土地出让合法化。而开发商的开发工作一直没受到影响,其在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期间照样售房、照样收取房款就证明了这一事实。
免责条款不成立 业主提起上诉
吉安市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一举与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不符,涉嫌违规。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认为,本案中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政策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并不成立。
记者调查得知,原来吉安市政府为了使污染严重的后河得到彻底改造,决定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谁来投资后河污染改造工程,就将后河岸边的土地出让给谁来开发。信和公司争取到了这一权利,并于2003年11月份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但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种类经营性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那么吉安市政府转让土地一举就有违规操作之嫌。所以,在给信和公司颁发了“信和嘉苑”的土地使用权证后,吉安市政府又于2004年初下发了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这也是众多业主置疑的地方,国土资源部的11号令先期存在,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违规操作能不能算做是政策不可抗力?能不能成为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借口?有业主表示,开发商信和公司在项目总产权登记时仍然使用的是2003年的土地权证,实际上更有力地说明后来的招标挂牌只是应付检查的一个形式而已。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143条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在购买商品房时,如果由于政府在合同履行期间出台了新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命令以及政策性文件等,在其法律效力范围内造成购房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在本案中,政府此举显然不适合“不可抗力”的认定。事实上,法院判决朱刚仁胜诉也反证了这一点,如果真的是政策不可抗力,就算是朱刚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这项免责条款,朱刚仁同样不能胜诉。
目前,15户败诉的业主已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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