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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自从本报推出了“开瓶费”系列报道后,引起了消费者的普遍共鸣,本报的热线几乎被打爆,绝大多数消费者都认为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而江西各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纷纷致电本报,表示酒店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于本报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南昌市九成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情况,很多消费者都表示难以接受。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敖女士早上八点就致电本报,表达了自己对“谢绝自带酒水”这一做法的强烈不满。
在一家私企工作的万先生告诉记者,如果酒店酒水加价率低些,相信自带酒水的现象就不会存在了。
南昌某高校的周教授认为,应该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方也可以适当地收取开瓶费,应该根据酒店的档次收取,最高不超10元。
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胡涛律师认为,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酒店的店堂公示,例如‘谢绝自带酒水’等,这些条款相当于一个单方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对消费者无效。”
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胡晓辉律师则认为,不少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等类似条款,实质上这样的告知没有法律效力,拿出这种类似的店堂公示都无效。
对于开瓶费一事,南昌市餐饮协会有什么看法呢?消费者协会将采取什么行动呢?本报将继续予以报道,也欢迎消费者致电6894700、6894800各抒己见。(王青云
胡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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