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
九江市某县晨光家具厂为推销本厂的电脑桌和九江某中心小学签订了40套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承诺:同意该小学先使用电脑桌,1个月后使用状况良好即付款。半个月后,大家一致反映这种桌子不适合本校面积小的办公室条件,于是要求退货。当时,恰逢九江地区发生大地震,该中心小学由于受灾严重,这40套电脑桌也因之被毁。为此,该中心小学要负这个赔偿责任吗?
案例
2005年,九江市某县晨光家具厂在九江某中心小学向其推销本厂的电脑桌,九江某中心小学负责人称要和学校领导汇报后才能定,于是叫对方过几天再来。三天后,该家具厂又来到该中心小学,并一再称本厂的电脑桌如何好用,该校负责人和校领导汇报后便和该家具厂签订了40套电脑桌的买卖合同。
该家具厂在合同中承诺:为体现本厂的质量及信誉,同意该小学先使用电脑桌,1个月后该产品使用状况良好即付款。该中心小学于是将电脑桌分配给各有关教学组,一开始,大家使用都感觉还不错。半个月后,大家一致反映这种桌子占用面积大而利用率较低,不适合本校面积小的办公室条件,因而向家具厂要求退货。家具厂却认为,小学提出的退货条件不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不构成退货的正当理由。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家具厂三天两头往该中心小学跑,要求该校尽快把货款付清,该中心小学拒绝付款也不再使用电脑桌。当时,恰逢九江地区发生大地震,该中心小学由于受灾严重,这40套电脑桌也因之被毁。
事后,晨光家具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心小学支付电脑桌的价款。
专家律师解答 李昌林(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本案是一起试用买卖合同纠纷,试用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在试用买卖合同中,通常都约定具体的试用期限,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占有、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但不承担买受人义务。在试用期满之前,试用人承认或拒绝均属其权利,即使标的物的品质符合约定的标准,试用人也有权拒绝并无需申明理由,就是不购买的理由与标的物本身无关,出卖人亦无权请求强制履行。
其次,试用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试用人承认购买、合同生效时才转移。但试用中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还是由出卖人承担,不因试用人占有、使用而变化。
当然,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才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拒绝的法律效力,合同仍发生约束力,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负有依约支付价金的义务,如发生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则由买受人承担。
二、某中心小学不承担责任
本案,家具厂与某中心小学签订的电脑桌买卖合同,因有家具厂的承诺构成试用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某中心小学在行使购买承认权时,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当其行使拒绝权时,则无需申明理由更不承担买受义务。《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这是试用人承认权或拒绝权的法律依据。中心小学在试用期内提出退货,理由成立。而家具厂认为只有标的物质量有缺陷才能成为拒绝购买理由的观点显然于法无据。再者,试用买卖合同成立时,家具厂将标的物电脑桌交中心小学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当发生地震电脑桌被毁损,因电脑桌的所有权未转移至中心小学,应由家具厂对此风险承担责任。因此,电脑桌损毁并非因可归于某中心小学的事由,其损毁由卖方家具厂承担。
所以,某中心小学有权拒绝购买电脑桌并不承担电脑桌意外损毁的责任。(温立宇
吴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