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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今视网讯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本案例中的张某在购买刻录机的时候,销售人员向张某推荐了一款功能齐全的刻录机,可是买回去使用后,才发现该刻录机只具有普通功能,于是要求退换,但商家却以该产品是合格产品为由拒绝退换。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刻录机虽然是合格产品,但由于经营者隐瞒了该商品的真实功能,违背了其负有的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家住南昌某小区的张某最近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因为工作的需要,也为了方便自己办公,张某打算为自己的电脑配置一台功能齐全的刻录机。
近日,张某来到南昌某电脑城进行选购。但是张某在电脑城转悠了大半天,也没有买到自己中意的刻录机。当他来到又一家刻录机专卖店时,该店的销售人员热情地询问他需要什么样的刻录机。张某回答说要功能齐全的,一定要有擦除光盘功能的刻录机。销售人员立刻向张某推荐了一款刻录机,并介绍说这是当前市面上不管是款式还是功能,都是最好的了,不光有刻录DVD的功能,也有擦除光盘等功能。张某拿着机子仔细看了看,要求该销售人员当场试试该款刻录机的性能。销售人员说:“不用试了!这台刻录机的质量和功能同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的一样。”听销售人员这么一说,张某马上翻开说明书仔细看了一下,上面不但标明了具有擦除光盘功能,其它功能也写得清清楚楚,心想:看了这么多家店,都没有看中自己想要的一款刻录机,这款功能这么齐全,也就是自己比较中意的。于是就掏钱买了一台。但是张某把刻录机买回去使用后,却发现该刻录机仅仅只是普通的刻录机,并不是当时销售人员说的所具有的功能,也没有说明书上所写的功能。
张某顿时感到被人“忽悠”了一番,于是拿起刻录机前往电脑城找到商家要求退换,但该店负责人员却表示,刻录机是合格产品,不予退换。张某也确实是没发现该刻录机有什么质量问题,但没有那些功能,自己买回去也没有任何作用,只是有一种被人耍了一把的感觉。无奈,张某向本报法律顾问进行了一番咨询,碰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
谭淦良(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什么是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
其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在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所有的商品都了如指掌,因此商家有义务对具体情况进行讲解。
其三、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
其四、经营者还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积极主动的向消费者提供、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知识,尤其是对结构复杂、性能多样的电子电器产品或者危险的化工产品等。否则,也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二、欺诈的行为可以要求撤销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可以主张此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刻录机虽然是合格产品,也不存在质量瑕疵,但由于经营者隐瞒了该商品的真实功能,违背了其负有的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如此,如果电脑城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则同时构成了欺诈行为,此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电脑城还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刻录机价款的一倍。如果电脑城拒不退换,张某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自己的权利。(温立宇 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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