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消费者状告“国酒茅台”虚假宣传一案经过法院审判后,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进行了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陈美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为,原告陈美华在新阳光公司于都店购买的茅台酒确系茅台酒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消费流通标准和要求,购酒、销酒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买卖关系成立。双方争议的贵州茅台酒包装盒上的广告是否系虚假宣传,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同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按广告宣传酒的功效而遭质疑。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一”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于法相悖,不予支持。
原告陈美华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于法 王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