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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消费者购买的电热水器出现故障后,要求厂家给予答复,然而厂家却迟迟不予解决,手拿《产品质量承诺书》的消费者遂将厂家告上法庭。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这名消费者胜诉。
南昌市民范某于1999年10月9日在南昌一家公司购买了一台广东顺德市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希贵牌电热水器,单价1200元。2001年2月,因质量问题,“希贵”给范某更换了一台新款机并给范某出具了1份《产品质量承诺书》,对更换新机做了如下承诺:除人为损坏,公司对更换产品质量保证3年;如客户使用不满意,公司将无偿调换或全额退款。2005年9月,范某发现热水器漏水,遂找“希贵”解决,因双方协商不成,此事遂被诉诸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希贵”的产品,“希贵”出具承诺书,承诺可无偿调换或全额退款,此承诺是“希贵”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希贵”按承诺履行。最后,法院判令“希贵”支付范某货款1200元。(付蕾
首席记者金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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