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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经南昌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南昌市首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法规即将出台。
据了解,《草案》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南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南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或者其他可视污染物的,应当予以查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南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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