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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该局日前公布了2005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从事“消费储值”经营活动欺诈消费者案
曾某于2003年成立赣州市某商贸服务部,成为天津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赣州市的市级代理机构。通过在赣州发展加盟商、会员等形式开展所谓的消费行为,可转换为投资效果,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消费者加入,具有欺骗性。至案发止,共获取违法所得13394.43元。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没3万元的处罚。
案例二:石城县四家液化气站短斤少两案
根据消费者反映较强烈的瓶装液化气短斤少两行为,执法人员分别对石城县四家液化气站进行实地称重抽查,共随机抽查78瓶液化气,除一瓶实重达规定的13.5公斤外,其余的全部短少,平均每瓶少0.46公斤,最多的每瓶短少1.25公斤。石城县工商局依法对四家液化气站故意短斤少两,坑害消费者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4.0769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无照从事铅笔加工经营、制售“中华”牌铅笔案
2005年1月,万某通过安徽男子介绍,购进用于铅笔加工的铅笔打字机、皮头机、包装装订机及铅笔原料笔82件及标有“中华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厂名、“中华牌”注册商标包装盒、腰封、配套皮头和铝套,加工生产假冒“中华”铅笔24.8万支。鉴于当事人印制加工组装假冒“中华牌”铅笔数量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生产销售伪造产地食品案
章某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九江市庐山茶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福建、江西武宁、修水等地购进非庐山产的烟笋、冬笋尖、香菇、花菇等20余种散装干货,伪造产地为庐山高垅,以庐山特产进行包装销售。九江市庐山区工商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案例五:销售不合格味精案
姜某与某味精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购进某品牌味精100箱,规格:400克/包,谷氨酸钠含量>99%。经吉安市吉州区卫生防疫站检验,谷氨酸钠含量为97.5%,低于该检验味精样品外包装上的企业标准值,属不合格产品,且实际重量为350克/包。吉安市青原区工商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1425万元的罚款。
案例六: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05年4月,刘某等人合伙从浙江省某复合肥料有限公司各购进一批复合肥,共计60吨。经抽样由宜春市技术监督监测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宜春市袁州区工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化肥,并处以75042元的罚款。
案例七:广东省某公司南昌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广东省某公司南昌分公司为吸引客户投资,利用报纸、客户邀请函、公司宣传资料向客户宣称公司现拥有荔枝和龙眼果园2万余亩和14万亩的生产基地。经查实,该公司实际拥有的林权证共7.85公顷(117.15亩)。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宣传,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八:销售假冒“清逸”洗发用品案
刘某自2004年1月至10月从南昌人何某处购进假冒“清逸”牌系列洗发用品销往九江地区。至2005年1月案发止,当事人仓库内尚存有未售完的“清逸”洗发水9个品种(72瓶),经广东雅倩化妆品公司鉴定均属假冒产品。九江市浔阳区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万元及没收72瓶假冒商品并予以销毁的处罚。
案例九:销售不合格耐磨地板砖案
林某购进由佛山市顺德某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耐磨地板砖进行销售,经随机抽取500×500×7.5mm/8块为样本,送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结论为断裂模数、吸水率、破坏强度不符合GB/T4100.3-1999标准属不合格产品。林某共购进该批耐磨砖3650件(8块/件),已全部销售。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的处罚。
案例十:传销案
徐某、周某等人通过他人介绍,以购买价值4万9千余元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香薰系列产品为条件,加入该公司营销网络,并取得了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公司营销网络资格,形成违法销售网络。徐某等人以购买产品取得入会资格为条件,采取拉人头的方式,以高额回报诱导群众参与其营销活动,属投机倒把行为。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依法责令停止投机倒把行为,并对徐某等人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记者
杨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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