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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2003年9月25日,南昌市民胡翠兰因患“右输尿管上段结石”,在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昌市第二医院)做手术。医患纠纷从此引发,两年多来一直没有停止。今年11月7日,记者看到胡翠兰跪在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口向院方讨说法。
院方欲一次性了结此官司
胡翠兰告诉记者,她因患“右输尿管上段结石”于2003年9月23日在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两天后在该院泌尿外科做碎石手术。当天上午10时许,院方主治医师到手术室门口告知患者家属:“手术出了点问题。”当天傍晚6时许,患者才从手术室推出来,家属看到,患者腰部插着2根导尿管,已不能自行排尿了。当晚8时许,院方主治医师告知患者丈夫“手术中发生了输尿管撕裂,输尿管已完全损坏,建议摘除右肾。”胡翠兰及其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现实。
2004年2月3日,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请专家为胡翠兰作修复手术,但手术失败了。专家建议胡翠兰“尽快去他院行右输尿管修复手术”。病不等人,迫于病情及经济的双重压力,胡翠兰于2004年4月12日在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案达成民事调解意见。
记者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中看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翠兰2004年9月25日始在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费用3100元,凭单据退还给原告;
二、被告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同意当庭支付胡翠兰经济援助费(“右侧输尿管结石”术后修复手术等费用)人民币7万元;
三、双方以后不能追究对方任何形式的责任,并承诺以后不以任何形式产生任何形式的争议要求。
院方乘人之危付七万元?
2004年11月19日胡翠兰去南昌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胡翠兰为七级伤残,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胡翠兰认为,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以所谓经济援助费名义付给原告7万元,但又在括号内注明“右侧输尿管结石术后修复手术等费用”系被告乘人之危并非她的真实诉求,她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接受了这7万元。
随后胡翠兰持被告给的7万元到中山医科大学深圳泌尿外科等医院住院治疗,7万元很快花光,但输尿管因损坏过重未能得到修复。时至今日,胡翠兰体内仍插着一根导尿管。
2004年11月3日胡翠兰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6月8日西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告不具备必要的医学知识,对输尿管撕裂的损害后果并不明确,对输尿管不能修复会对原告终身造成何种损害后果也不能预料,在此情况下与被告约定了“以后不再追究对方任何形式责任”;被告造成原告7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已过分高于原、被告签订免责协议时能预见的程度,实际免除的责任已超出了原告的承受能力,致使其自身难以生存,此种免责承诺不是原告的内心真意。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38882.21元,扣除已支付的7万元,须赔偿胡翠兰68882.21元;被告还要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院方:我们已尽了一切努力
昨日,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务科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胡翠兰到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求医,他们已尽了一切努力。出于人道的考虑,在西湖区法院的调解下,院方已给予其经济援助费7万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该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根本不存在“乘人之危”一说。 西湖区法院后来作出的判决,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不服,并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回西湖区法院重审。
胡翠兰告诉记者,她后来也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她已把此案发回西湖区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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