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网讯 南昌县向塘镇向塘村莲溪村曾被征地200亩,张某因是外地投靠到该村的农民,于是今年村小组在发放国家发放的征地款时,以张某的祖籍不在该村小组为由,不对张某分配田亩,张某一家六口在无田可种、生活断了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不将该村村民委员会小组告上了法庭。
投靠生根莲溪村
张某很小的时候就成了一名孤儿,生活上无法养活自己,于是于1966年投靠到向塘村莲溪村小组舅舅家。1971年,张某与邻村赵某结为夫妻,赵某于1973年也正式迁入莲溪村。两夫妻结婚后很快有了女儿张青(化名),转眼间1991年女儿张青也结婚了,女婿魏某落户到张家。一家六口均靠耕作为生。期间1981年及1998年村里实行二轮承包责任田,张某与妻子赵某都有份,并且还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分配土地没有份?
2003年,莲溪村小组被征地200亩,村里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都在其中,张某一家也有部分田被征。今年3月,国家将征地款全部划到村小组账上,要求村小组自行对该村农民进行分配。4月20日,该村小组计划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再次重新调整土地。但是村小组却以张某祖籍不是该村小组为由,只发放了田亩的补偿款,却不同意发放人口计算的补偿款,也不对张某一家重新分配田亩。
张某不明白了,自已一家在向塘村莲溪村小组生活了近40年,是该村的合法村民,应享有该村村民同等的待遇,况且一家人都是靠种田生活,现在无田可种,生活立即断了来源。张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重新分配责任田,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民告官”胜诉
在法庭上,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自己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也承包了莲溪村小组的责任田7.38亩,同时还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自己系莲溪村小组村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会议有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但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张某一家六口经查明均系莲溪村小组的合法村民,应依法享有承包莲溪村小组土地的权利。法院最后判决南昌县向塘镇向塘村民委员会莲溪村小组按同等条件村民的标准,发放张某一家六口征地补偿款及责任田。(舒泉荣 张俊欣 舒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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