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网讯 证据不足 房客败诉
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了一处公有住房后,房客竟7年不付房租。当房产公司找上门索要房租时,房客竟称承租的房子长年漏水而房产公司却不予以维修,这属违约在先,故不同意支付房租。无奈之下,房产公司只好将房客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公断。
起因:房客7年不交房租
早在1996年6月26日,家住南昌县向塘镇的李先明(化名)承租了位于南昌市司马庙的一套面积为58平方米左右的公房。此房是由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开发的。双方并于当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先明付款3.7万余元购买这套住房的使用权,并按每年度一次性向房产公司交纳房租。合同签订后,李先明交付了住房使用权的价款后,便开始入住。但自1997年6月开始,他就一直未再交过房租。
发展:房产公司状告房客
见李先明一直无故拖欠房租,房产公司多次派人找到李先明索要房租款,但李先明仍一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房产公司只好一纸诉状将李先明告上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面对房产公司的起诉,李先明却不慌不忙。在法庭上,他出具了三张照片来说明自己拒付房租的理由。原来,这些照片所拍摄的是房屋因漏水而留下的水印霉点。李先明认为,房产公司提供的房屋发生漏水后却一直未来修理,他这才拒付房租。
针对李先明提交的证据,法院的法官当着原、被告双方的面,进行现场查验,但仅发现房屋内有两处水印霉点,与李先明提供的照片拍摄的内容不符。
结果:证据不足房客败诉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
针对被告辩称的“原告未修缮房屋,才拒付房租”一说,法院认为,被告若认为租赁房屋确需维修,可通知原告进行维修,如原告不履行维修义务时,被告可自行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现被告长达7年之久未付房屋租金,且房屋未发生明显的漏水情形,拒付房租属重大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所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搬出住房并支付拖欠的6000余元房租。(吴云 徐晓霞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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