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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南昌某医院一名护士因眼睛不适,在自己单位治疗,结果发生医疗纠纷。护士林某认为是医院造成其伤残,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南昌某医院赔偿杜某医疗费254.8元。
杜某现年23岁,2003年2月,她因眼睛不适便在单位眼科进行治疗。不料,在测眼压时,杜某左眼眼角膜不慎被擦伤。事后,该院为杜某开具了5类眼药,但她的眼角膜一直未好转。后杜某转到其他医院治疗,眼角膜很快康复,但视力却一直在下降。 杜某认为自己眼睛受伤是院方过错,且怀疑其存在用药错误,遂将医院告上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6万元。因原告没有提供医疗事故鉴定书或司法鉴定书,无法核实原告是否构成伤残,也无法确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杜某提供了证明就医的事实和损害后果的事实证据,而医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杜某的损害后果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故推定医院有过错。最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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