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家住市区沿城新区的邵小姐给记者打来热线,反映她在步行街一服装专卖店试衣时,自己的背包被人偷走了,包内有现金650元,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而店内的工作人员却表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记者立即约见邵小姐,了解事情经过后,联系上了信州区消费者协会。区消协一位工作人员来到这家专卖店,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依据消费者权利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消费者如果未与店主实行货物保管合同,店主无法向消费者提供保管,同时也不能得到保管的承诺。不过,经区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店主同意赔付邵小姐现金100元。在此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并要征求经营者意见,达成一种保管合同,这样,消费者才能真正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国新 王调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