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网讯 “明明是3.15%的年利息,怎么同一存款前三年是3.15%的年息,而后四年只0.8%的年息。这岂不是一场欺骗?”昨日,南昌市民喻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在南昌市商业银行高新师大支行存款的遭遇。但高新师大支行的王仲阳行长则解释道,该行是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计息办法给喻先生结算的,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据喻先生介绍,他是在1997年4月24日、8月7日分别向南昌市京九城市信用合作社(现改名为南昌市商业银行高新师大支行)以“通知存款”的方式各存了1000元钱(合计2000元)。
当时该行公布按3.15%的年利息计算,而且承诺“不满期,不降息”。从1997年至今已有7年的时间,他因担心银行利息有变动,所以每年都会到该行咨询,但得到的回答都同该行当初承诺一样,“不满期,不降息”。直到今年5月7日,该行工作人员都劝他不要担心利息有变,叫他继续存款。
今年11月17日,喻先生因为搬家到三经路。为了方便存款,他想把那2000元钱取出来。想不到商业银行高新师大支行的工作人员给他算利息时却按两种利率给他结算。一是从1997年至2000年的利率按每年3.15%计算,从2000年至今的却按0.7~0.8%的年息进行计算。这下可让喻先生犯了愁,他多次找到该行要说法。但高新师大支行的负责人都称其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存款”利率给他合理计算的,不存在疑问。
南昌市商业银行高新师大支行的王仲阳行长是这样解释的。她说,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通知存款”在1999年就重新作了调整。凡在1999年1月3日后按“存款通知”方式存款的年利息就只能按0.7%~0.8%的利息给予计算。也就是说,喻先生的2000元存款,从1997年至2000年可以按3.15%的年利率计算,从2000年至2004年就只可以按0.7%~0.8%的年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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