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网讯 吴先生今年在江信国际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向建行南昌市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为五年。从2005年2月4日起至2010年2月4日。贷款月利率为3.15‰。按照他与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签的房屋贷款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他每月应归还银行本息,金额为3663.48元。可是,就在3月份,当他在归还银行本息金时,南昌市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却多扣了他525元钱。吴先生称这令他着实想不明白,虽多次打电话咨询,都未能得到一个答案。
带着吴先生的问题,记者来到该行,个人信贷中心的主任李洪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李洪说,按照规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本息。每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根据这一原则,建行城建支行在2月4日就放了款,从2月4日到2月28日共有24天,这24天不计本金只计利息,就多出了525元钱。也就是说,银行并未多收吴先生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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