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视网讯 兴致勃勃地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一日游”,在泰国乘坐快艇时却因颠簸导致腰部受伤致残,游客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获得近7万元的赔偿费。
2004年6月10日,包括翁某在内的33位游客与江西省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5日后,翁某及其他游客在导游的安排、陪同下,在泰国芭堤雅海边乘快艇到岛上游玩。然而游船开出10分钟后就剧烈颠簸,翁某被高高抛起而摔下,造成腰部受伤。随即他被送往泰国当地医院留院治疗了两天,之后便在旅游团导游及同伴的陪同下回到南昌治疗,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旅行社作为向原告提供服务及保证其旅游安全的义务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负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旅行社赔偿翁某各项费用共计69261元。(振艺 万芸 帅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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