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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白撞与撞了岂能白撞

2003-7-21
 
 

  据6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近日在京举行,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

  在城市交通中,为了争抢时间,匆匆穿行的自行车、行人与急不可耐的机动车辆互不相让,违章事件时有发生,继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就在所难免。那么,如果行人和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酿成车祸,责任该由谁负?我以为应该严格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法律来进行裁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可能发生事故而机动车有时间、有机会发现并采取措施制动、避让时,机动车当然有责任尽全力避让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绝不能因为行人或非机动车有违章行为,机动车就可以“撞了白撞”。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撞人事故,就不单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有违章行为了,还存在机动车的过失或者故意的撞人行为了。如果允许机动车以“撞了白撞”的方式来惩罚有违章行为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那就等于允许机动车绕开法律以这种方式来行私刑,这当然是绝对不允许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撞了白撞”是肯定不允许的(当然,如果机动车因避让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而蒙受了损失,则应由违章者按照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行人或非机动车严重违章、机动车司机尽了全力来避让仍未能阻止事故的发生、完全无责任时,机动车除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适当补偿外,法律上并不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撞了白撞”是可能允许存在的。

  近年来有些机动车司机自视高行人和非机动车一等,在超车、转弯时故意别、刮行人非机动车的现象时有发生(我自己就不止一次遇到过)。丑陋的恃强凌弱心态暴露无遗。如果是这样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但要根据交通法规追究机动车司机的交通责任,更要严厉地追究他以交通工具故意伤害他人的法律和刑事责任。这样的撞了岂能白撞!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增长很快,但监管力度往往没有跟上,各种违章现象相当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把机动车违章作为重点来对待,是适宜的。 加强对机动车违章的监管、查处力度,我以为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很明显,机动车违章的后果要比行人、非机动车违章严重得多。

  但是从本质上讲,我们的法律和交通法规是要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行为,让大家能各行其道,保持我们交通的有序通畅。说到底,还是那句老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不存在特权地位。(草原之晨) 

 
     
 
 
【我有话说】
来源: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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