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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同时约定了违约的相应责任,可当违约发生后,合同约定却不生效了。10日,新建县西街锦宸楼盘业主徐先生向本报投诉。
“开放商跟我签订的交房日期是2008年8月8日。可直到9月8日,开发商才开始通知我们购房者去办理交房手续。”业主徐先生拿着他的购房合同告诉记者。在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者看到,如果出卖人未能如期交房,则须从交房期限后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按照这个条款,开放商拖了整整一个月才交房,就应该向我支付违约金。但目前开放商并不打算这样做。”徐先生说道。
随后,记者采访了西街锦宸的开发商——江西天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副总经理。针对业主关心的延期交房及违约金一事,高副总经理解释称,该楼盘在施工时受年初冰雪灾害影响,导致施工进度延缓。在尽可能赶工的情况下,还要确保施工质量,导致比预定交房期限晚了一个月。他认为冰雪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当初安排施工进度时,无法预测到这一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所以不能直接套用违约金条款。“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出具一份指导性材料,指出雪灾可能造成多少天的误工,开发商愿意按扣除这部分日期后的延期计算,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童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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