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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因交通事故被交警指定停车,交警将钥匙收走。1小时后车主取车却发现驾驶室内存有重要资料的MP3不见了。而交警和停车场收费人员均拒绝担责。
宜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投诉称,4月23日11时许,他驾驶的江铃五十玲货车行至宜春市个体街(市财政局)时,与迎面而来的一电动车相撞。随后,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科的龙姓民警前来进行处理,并当即收走车钥匙将车开走。因车上装载的是液化气,并有重要物品,陈先生要求卸货及取出物品,未得到允许。
1小时后,陈先生找该交警继续交涉,才允许取车。当他来到指定的停车场,从收费员手上拿过钥匙并交纳了20元停车费后(无票据),发现驾驶室内被明显翻动过,一只存有重要资料的MP3不见了。事后,他找交警和收费员理论,但对方却说跟自己无关。
当日14时许,记者来到该停车场。陈先生称,他发现问题后当即用手机拍下了现场。记者随即向这名黄姓收费员询问情况,他告诉记者,收停车费历来都没有开票。从上午到现在,他根本没有发现有人动过车,自己也没靠近车,丢了东西不关停车场的事。如果车主不服,可以去报警,也可以上法院起诉。
对此,为陈先生处理事故的龙姓交警告诉记者,当时因为在现场紧急处理事故,不记得提醒陈先生将车上的贵重物品取走,但停车场既然收了停车费,就有保管车内物品的义务,不能推卸责任。
随后,记者就此联系宜春市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交警在处理事故须扣车时,本应主动提醒车主取走车上的贵重物品。而该交警在车主要求的情况下都没有履行此职责,是有过错的。其次,停车场既然收取了停车费,不但要出具票据,还有保管车及车内物品的义务,如此推卸责任是不对的。(颜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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