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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昌一成投诉难处理
■现行《消法》严重滞后
■我省已着手修改《实施办法》
今视网讯
11月16日,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湖北武汉表示,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简称:《消法》)已显得有点过时,亟待修改。
武高汉的这一表态,再次引起人们对《消法》修改话题的关注。《消法》过时的地方体现在哪?滞后的《消法》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什么样的不利影响?又给消协部门处理投诉时带来什么样的困惑?《消法》该如何修改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昨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采访。
市民认为《消法》要修改
《消法》已经实施了13年,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如何,有多少人知道《消法》?昨日,记者随机调查显示:95%的受访者知晓《消法》,这表明《消法》已为城镇消费者所熟知;但仅有40%左右的受访者知道《消法》“是10多年前制定的”,能确切说出实施时间的,仅有极个别市民。当记者把《消法》实施时间告诉对方后,80.5%的调查对象认为现行《消法》应该马上修改,只有19.5%的消费者认为“完善”而不要改。
在被调查人数当中,只有48%的消费者曾向有关单位索要赔偿;有40%的消费者认为《消法》中“双倍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有50%的消费者要求增大赔偿倍数。
为何不去投诉而“自认倒霉”?《消法》为何要修改?南昌市民刘先生认为:“几十块钱甚至几块钱的东西,跑来跑去,费时费力不划算。多数商家很‘抠’很狡猾,要他们来承担责任或是赔偿,有时比登天还难。”另一位市民谢女士则表示:“13年来,变化太大了!制定消法的时候,没什么人买房子,也没什么手机哦,更没什么电脑,你看现在,这些消费品都已经非常普遍了,几乎家家都有。10多年前的法律,很难解决新问题,怎么办?只有改!”
举证难“吓退”投诉者
南昌市民王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家买的熊猫彩电外壳烧坏了,可是公司已停止该款彩电的生产,所以无法更换外壳。于是,王女士提出要“熊猫”赔偿损失。而商家认为:电视外壳损坏,彩电没有质量问题,因此不能赔偿,如果王女士对此有异议,可以找有关部门鉴定。后来,王女士嫌麻烦,只好自认倒霉。
对这一现象,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律系教授龚家林认为,这是现行《消法》的一个缺憾之处:没有明确表示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往往因交不起鉴定费,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不得不放弃维权念头。
定义模糊致权益受损
去年,南昌市民朱先生买了一辆小轿车。后来,朱先生给车子做保养时发现,他买的车不是新车,而是一辆二手车。他立刻以经销商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告上法庭。结果法院认为朱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奢侈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法》保护,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对于汽车投诉,消协可以受理,但双倍赔偿的问题基本上无法解决。”谈及此事,南昌市消协秘书长陈元生表示,有关“汽车是否属于生活需要所购买的消费品”这一问题,目前相关法律还没有定论,所以无法要求商家按照《消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双倍赔偿。不仅汽车,目前,消协对涉及房子、医疗、教育的投诉,很多时候也只能建议消费者到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反映。
赔偿金低让消费者退却
南昌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他在一家药店购买了一盒假药,标价是6元。找到商家,对方只同意退。后找到消协,倒是得到了“退一赔一”,共12元,可是张先生来回奔波远不止这些钱。张先生说,他也是为了出一口气,很多受害者如果知道这么低的赔偿金也就会放弃了。
针对此事,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徐之春律师表示,《消法》中应该提高赔偿标准,特别是提高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抑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行为有促进作用。
盲点令新型消费维权难
今年4月,南昌市民孙小姐通过网上订购了一套几百元的运动服装,通过银行如数汇款后,至今没有收到运动服。打电话询问要求退款,对方称已经邮寄出来。后到当地消协投诉,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消协也没办法处理。 对这一情况,南昌市消协秘书长陈元生表示,在“网上购物”投诉中,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没有要发票的意识,在无法证明“卖主”是谁的情况下很难获得赔偿。
《消法》保护力度不够
《消法》“过时”的地方体现在哪?又如何来改?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律系龚家林教授是一名从事法学教学多年的专家,对《消法》、《民法》等法律体系也颇有研究。他认为,《消法》是在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的,已经很落后了,如今的消费热点在《消法》中多未涉及,尤其是,现行《消法》对消费者保护不够。他说,现行《消法》法律条文中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严重影响该法的适用,极易产生歧义,应该予以明确界定。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小平则从经济学角度发表看法说,和谐消费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现行《消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保护不够,比如对于经济赔偿这一块,缺乏必要的赔偿制度。在经济纠纷中,往往不能化解矛盾,消费者得不到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他们继续侵害消费者,甚至制假售假,形成恶性循环,经济秩序也就扰乱了。
记者还采访了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所长王明美,他是长期研究社会学的专家。他认为,人的道德观念和消费心态是随着时代不断变化的,为此,《消法》滞后也是必然的。但不能永远滞后下去,要与时俱进,否则,社会秩序也就乱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他说,一些新型消费的兴起是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和人类需求不断提高的产物,为此,《消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且应尽量细化。
精神赔偿应纳入《消法》
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律师宋秉斌,多年从事法学教学,并处理过大量案件。他认为,现行《消法》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笼统,很多适用时还要参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进一步减弱了《消法》的可操作性。同时,现行《消法》在赋予消费者维权程序上过于呆板,比如,第49条是老百姓十分熟悉的双倍返还条款,即“退一赔一”,那么碰到房产面积缩水或者旅游景点缩水时,怎么个赔法?只赔缩水部分,还是赔整个房款或旅游费用,《消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徐之春律师认为,对于价位比较低的商品“退一赔一”是远远不够的。经营者并不在乎多赔偿的部分,消费者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补偿。所以,新《消法》应设立最低赔偿标准。
南昌市洪都法律服务所戴丽健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她认为,精神赔偿也应纳入新修订的《消法》中,现行《消法》并没有规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所以,消费者精神损害的这部分损失就得不到赔偿。为此,《消法》应该参照并吸收这部分内容。因为精神损害往往超出了现实损失,如果消法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不健全的。
《消法》滞后投诉难处理
南昌市消协秘书长陈元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法》现在确实是需要修改,老办法有些时候很难解决新问题。比如这几年出现的有关手机、电脑、汽车、医疗美容、网上购物等投诉较多,拿10年前制定的《消法》来处理这些投诉,有时就勉为其难了。像手机投诉现在还比较好处理,因为有个专门的“三包”规定,但房产、汽车就很难办,没有专门的三包规定,是否适合《消法》也一直存在争议。陈元生透露说,因《消法》滞后导致处理难的投诉占所有投诉的10%左右。
新《实施办法》形成初稿
省消协维权投诉部王军告诉记者,江西省实施《消法》办法是从1995年8月1日开始施行,1997年6月20日曾修改过。随着消费领域的拓宽,现行的“实施办法”显得“相对滞后”,难以满足消费维权的需求。他说,我省相关部门已经在着手对《消法》实施办法修改进行立法前的相关调研,初稿也已基本形成,吸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将提交省人大,争取尽早列入立法计划。我省希望通过修改《消法》实施办法,创造更加和谐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能够更放心地消费。(全来龙
韩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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