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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未聘人员待遇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解聘后重新受聘于国家机关者、事业单位可计算连续工龄。记者6日获悉,江西转发国家有关通知,就事业单位聘用制实行后的工资待遇等作了明确。
岗位变动按新岗定工资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人员待遇不低于最低标准
未聘人员的待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间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解聘补偿按上年月均工资定
聘用单位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解聘后再录用可算连续工龄
解聘后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办退休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规定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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