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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大力发展民营林场,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林业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民营林场发展的意见。根据意见,从2009年起,经省林业厅认定的民营林场林木采伐计划将实行单列,对民营林场项目和资金的扶持力度将加大。
按照该意见,凡农户、个体和私营企业、外商等非政府投资经营森林面积达2000亩以上,山林权属明晰,毛竹林、经济林经营年限15年以上或用材林经营年限30年以上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民营林场。经营森林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面积在1万至2万亩的,由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由省林业厅认定。跨区域设立的民营林场认定,由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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