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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获悉,该市明确2008年度个人自费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及缴费比例,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费缴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将不低于1532元。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明确南昌市为1914元/月,该市将以此数据作为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审核和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据此,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缴费年度内,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费缴费的,最低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费(即1914×80%=1532元),其他人员一律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20%。(俞康
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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