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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局获悉,南昌市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14元/月。根据这一标准,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费缴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将不低于1532元。昨天还公布了全市平均基本养老金为759.7元/月。
社保自费缴费基数不低于1532元
据悉,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14元/月。我市将以此数据作为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审核和处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缴费年度内,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费缴费的,最低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费(即1914×80%=1532元),其他人员一律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20%。
同时,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因此,我市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也将依照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14元/月确定。
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获万余元
我市还公布了全市平均基本养老金为759.7元/月。据此,南昌市本级及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高新区、经开区、红谷滩新区等城区,统筹范围内的城镇参保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相关平均养老金执行标准为759.7元/月。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执行各县标准。
根据新标准,南昌市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为759.7元×10个月=7597元,加上丧葬费3200元,将总共得到10797元。另据了解,在1月1日执行日后已按原标准支付丧葬抚恤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差。(曾福斌
练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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