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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人事厅、民政厅等三部门6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出了新的调整。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不分职务级别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
据悉,《通知》提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出新的调整: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不分职务级别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包干使用。
有关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节约原则,据实报销。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凡因私人关系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对直系亲属在外地来单位办理丧事的交通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家属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丧葬费内酌情补助。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卢国平
刘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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