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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南昌市地税局获悉,南昌新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原来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现在“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适用范围。
南昌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的办法。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可扣除的税额就越多,比如说,一个企业有200名员工,假设现在已按规定安置总员工人数的25%(即50人)以上的残疾人,即可享受流转税的优惠。如果以每名残疾人员最高一年3.5万元限额,按50名员工计算,一年就可以在流转税方面少支出175万元的税金。
不过,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在“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且还能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则不得再扣,可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南昌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对一个单位既安置残疾人就业,又安置下岗再就业的人员,他们可在享受下岗优惠政策和残疾人优惠政策中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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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五个条件
第一,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第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第三,应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四,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使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五,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王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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