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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两天内,万年县法院就成功调解了15件民事纠纷,一场持续7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受害方和肇事方原本水火不容,但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不仅达成一致,受害者还专门写下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肇事方从轻处罚。
执行工作原本是件容易得罪人的事情,但对于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员汤河来说,他不仅得到被执行人的积极配合,部分被执行人还对他心存感激,其工作方法被誉为“汤河经验”。
……
在赣鄱大地上,江西法官正以他们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以和谐方式结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10月18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在接受《新法制报》专访时表示:“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司法和谐观、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正确的司法政绩观、为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富民兴赣,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
民事纠纷
万年法院两天成功调解15起诉讼
“2005年我们的调解率是68%,2006年这个数据是57%,今年截至7月31日,这个数据是70.6%,其中青云、石镇、梓埠三个法庭的调解率一直保持在83%以上。”9月12日晚,在接受《新法制报》采访时,万年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显辉脱口而出这组数据。
这组数据支持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的观点——赶赴万年县人民法院采访的几天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人民调解制度在民商事审判中的高效运用,全省法院系统首推万年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郑高科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发生在今年5月的“7年纷争一朝解,两天结案15件”的故事:纠葛起源于2000年,当时,万年县开发了一个万昌大市场,2000年9月,30多名购房户和开发商万年县欧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户当即预付了商品房总价款50%的预售金,约定另一半购房款待2001年2月交房时付清。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购房户以开发商存在欺诈、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不付款,其中15名购房户长期未付清购房款,也没能拿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今年4月中旬,开发商以15名购房户违背《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按时付清房款为由,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15名购房户付清房款,并要求各购房户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经过实地调查,郑高科发现购房户和开发商都想解决问题,“有很大的调解空间”;但由于纠葛长达7年,双方成见很深,“调解的难度不小”。
为此,5月8日和9日,万年法院特意安排了两天的集中开庭,把15户购房户全部邀请前来旁听。郑高科说:“我们一边指出开发商的过错,在房屋交付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一边也指出购房户不交清购房款的主观故意,且考虑房价上涨因素,作为购房户的被告,按原价支付房款并不吃亏。”
就这样,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悉心调解下,开发商和在座旁听的每位购房户都被打动了。购房户们均表示接受当庭调解,同意按原价支付房款;开发商也同意为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且放弃了要求各购房户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法官趁热打铁,终于促成了双方钱、证两清,使这7年悬而未决的15起纠纷,在两天内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
万年县人民法院院长方建清告诉记者,调解工作具有“一着之妙,全盘皆活”的综合效应,万年法院围绕“力求和谐、案结事了”进行了多次大讨论、思想大搅动、方法大调研,提出了“注重调解、吃透案情、讲究方法、力求和谐”的十六字调解方略,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是检验法官司法能力、丰富法官审判经验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相统一的重要举措,是当前破解涉法上访、当事人缠诉难题的最佳途径。方建清说:“我们全院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调解要贯穿审判工作的始终;调解能力是办案能力的一面镜子,是司法为民的直接具体体现;没有不可能调解成功的案件,只有不当的调解方法和不合格的调解人员;最差的调解要优于最好的判决。”
观念创新、方式创新带来“业绩创新”,调解率高达83%以上的万年县人民法院青云法庭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法庭”,该院也先后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全市人民满意的“五星法院”等荣誉称号。
刑事附带民事
车祸受害方为肇事方“求情”
“在贵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请求贵院对已查封扣押车辆解除查封,鉴于被申请人积极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希贵院在被申请人的量刑中,从轻处罚。”
今年5月2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收到一份“撤诉申请书”,这意味着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受害者还向法院“求情”,恳求对肇事者“从轻处罚”。
受害者反而为肇事者“求情”,是什么因素在里面起了作用?
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陶华安接受《新法制报》采访时,详细讲述了这个故事的前前后后。
今年4月2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收到一份起诉书。起诉书表明,在2006年11月12日下午,司机方某驾驶一辆超载的货车,在彭泽县马当镇马当街路段撞伤横过马路的6岁小孩欢欢(化名),后经法医鉴定,欢欢属重伤甲级,五级伤残。
陶华安在审理中查明,肇事司机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有充分证据证明检察院公诉内容属实——一起交通肇事案似乎可以结案了。
然而在审理中,陶华安发现,肇事方和受害方在交警部门的处理中,就有调解的意向,但双方分歧过大,最终诉至法院。进一步深入调查后还发现,受害小孩的父亲曾经也是司机,并且也曾出过车祸,对肇事司机的心态和压力能够感同身受。陶华安说:“这起案子有调解成功的可能。”
调解过程一波三折,受害者一开始提出100万元的民事赔偿,而这笔数目对于肇事方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我们便抓住受害者的父亲也曾出过车祸的经历,反复做工作,”陶华安说,“赔偿金额从100万元逐步下降到45万元,但肇事司机只拿得出20多万元。最终,民事赔偿达成一致:25.3万元。肇事方很快筹齐了钱赔偿给受害方,受害方也主动向法院书面申请撤诉。一起原本情绪非常对立的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
彭泽县人民法院院长宋亚娟告诉记者,“一张笑脸相迎,一声你好请进,一杯清茶解渴,一把椅子让坐”,法院要从接待当事人这第一关做起,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宋亚娟说:“哪怕那些法院没办法解决的问题,法院也要及时和相关部门沟通,让当事人知道还有哪些途径可以走。法官天天接触案件,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可能他这一辈子就打了这一场官司。”
2002年以来,彭泽县人民法院多次被上级机关授予“十佳政法单位”、“五星单位”称号,2004年至2006年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基层法院的综合考评中,该院连续三年获总分第一。
执行和解
萍乡市的“汤河经验”
做执行工作,原本是件容易得罪人的事情。但汤河却有“办法”让被执行人不仅配合执行,而且心存感激。
汤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员。2003年5月,汤河执行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执行人承接申请人的油桶焊接业务时,由于操作不慎,将申请人炸伤致残,此案执行标的10多万元。
诉讼期间,被执行人将女儿寄居在亲戚处,自己则携妻子外出打工。该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惟一可供执行财产是一套未过户的二手房。当汤河来到被执行人的家中,看到被执行人的家人及其80多岁的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套二手房内,生活很是拮据。
回来后,汤河一边做着被执行人的工作,一边替其父母申请低保,还将其实际困难反映给院领导,发动干部职工捐款。这样一来,被执行人的后顾之忧解决了。他多次到被执行人的父母和兄弟处做思想工作,劝其变卖房产依法履行义务。
申请人这边也出现情况,由于致残,妻子又没有正当职业,小孩也在读书,债权无法实现,扬言要采取极端行为。汤河告诉记者:“当时,有人提议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以解决问题。”
即使在这种双重压力下,汤河仍抱有不强制执行的一线希望,决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换得被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
一个冬日的凌晨5点,汤河和同事来到被执行人的父母家门前等候,直到房灯亮了后,他们才敲门而入,邀请被执行人父母、兄弟、岳父座谈。就这样,他和同事们一连蹲守了一星期,被执行人父亲拉住汤河的手说:“我们再不履行义务,就太对不住你们了。”最终,他们主动变卖房屋,支付执行款,使历时3年的涉诉案件圆满执结。
自2003年初从事执行工作以来,汤河共执结各类案件300余件,执行标的1000多万元,案件执结率90%,各项执行指标均位列萍乡市前茅。并且,汤河在执行过程中积累形成的特色方法,已经被干警们誉为“汤河经验”。
面对外界誉为的“汤河经验”,以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为座右铭的汤河说:“其实我的做法说简单也简单,就是四句话:一是‘攻心为上’,孙子兵法说‘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上面的故事就是采用了这种方法;二是‘非不能也,己不为也’,要让被执行人怕,但千万别让他恨,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用爱心去感动他们;三是‘刚柔相济,多管齐下’,一边对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边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去妥善解决问题;四是‘欲擒故纵,放水养鱼’,对一时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对法律和当事人负责的前提下,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虽然时间可能会长一些,但执行的效果会更好。”
行政诉讼
铅山6年来六成“民告官”案协调结案
知名学者、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叶必丰教授曾说:“无论法制如何完善和健全,行政争议即行政领域的权利义务冲突都不可避免。公众通过行政诉讼来谋求行政争议的解决,是社会成熟、人民理性、法治发展的表现。”
2006年8月,铅山县县城居民沈某等16人发现,自己所住小区的一块公共用地被该小区居民刘某违法占用了。沈某等人将刘某占用土地的情况反映到铅山县国土资源局,要求依法查处刘某违法用地行为。但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购买了开发商一楼的店面,开发商将店面附近的“公共用地”赠送给了他,且办有合法手续。居民们多次以上访等方式,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并起诉到当地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法官来到争议地点查看现场,发现刘某建好的房子围墙确实有部分土地属公共用地,开发商将此公共用地赠送给刘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该院没有立即审理此案,而是又听取了刘某的真实想法,得知刘某家中非常需要这一块“公共用地”。随后,工作人员又走访了沈某等16位居民,了解到这块“公共用地”对他们的生活和居住影响不大。
于是,法官运用协调方式,分头做各方的思想工作,随后又邀请三方代表,一起坐下来商议解决此事。最后,刘某与沈某等16居民签定协议,由刘某补偿一部分损失给沈某等16位居民,再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从而及时平息了纠纷。原告对该院的工作方式和处理结果十分满意,自愿撤回了起诉。
自2001年以来,铅山县人民法院经行政协调结案的案件均在当年行政诉讼审结案中占很大比重,2001年占当年结案总数的50%,2002年为60%,2003年为73.3%,2005年则为85.7%,6年的平均比例为59.3%,协调效果十分明显。
人物对话
衡量法院工作要看是否促进了和谐
听说记者采访了万年县人民法院,康为民愉快地回忆起他视察万年法院时的情景:“万年法院青云法庭做得很不错,我曾陪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同志前去视察工作,他们的调解率连年保持在80%以上,不容易。”康为民由此感慨地说:“衡量一个法院的工作做得好不好,不能简单地看审判、执行案件数量的多少,也不能看大楼建得怎么样,装备配得怎么样。更重要的是看矛盾纠纷是否化解,当事人的情绪是否理顺,是否维护了稳定,是否促进了和谐。如果眼睛不盯住后者,就会走错路。”
目前,党的十七大正在召开,康为民说:“我们院党组今天上午已经对十七大的精神进行了初步学习,接下去还要进行系统、深入的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高瞻远瞩,总揽全局,牢牢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主题,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鲜明地回答了当代中国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朝着什么样的目标前进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报告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康为民说:“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指导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对司法工作而言,就是要求和谐司法,以司法和谐促社会和谐。当前,全省法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就要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司法工作,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开展司法工作,以案件审判、执行的成效检验司法工作,推动司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进展。全省各级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确保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履行法律职责;二是处理好服从、服务国家工作大局与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关系,妥善审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案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三是处理好坚持公正司法与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中遇到困难与矛盾之间的关系,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工作的根本职责;四是处理好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与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之间的关系,实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最后,康为民表示:“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保障社会和谐平安;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富民兴赣,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名词解释
“以和谐方式结案”,就是对民事案件、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多做调解工作,对行政案件多做协调工作,对执行案件多做执行和解工作,通过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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