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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民意
今视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通过初步审议,目前正在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A:缴存 30日内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据了解,《草案》所指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单位录用、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
B:提取 特困户可提公积金存款余额
《草案》规定,今后,市民在遇到11种特殊情况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包括: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等。
C:贷款 申请贷款应满足7个条件
根据《草案》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7个条件:职工具有南昌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持有购(建)房合同、协议或者相关批准文件;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D:责任 不给职工办公积金可罚5万
《草案》提出,纳入了公积金管理条例范围的各类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万至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吴跃强
魏莹)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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