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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南昌市出台了新的《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昨日,记者从燃气管理部门获悉,新出台的条例加强了处罚力度,并且首次把燃气器具纳入规范管理。
新的《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在南昌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南昌市燃气主管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与本市气源相适配的燃气器具目录。但是,燃气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此外,今后,对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也被纳入监管范围,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
新的《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为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运输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堆码超过两层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的《条例》在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违规行为的约束。有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等5种违规行为的,对居民用户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胡利兵
周建森 李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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