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记者获悉,江西下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今年7月1日起,对按比例16%缴费的私营企业、个体户,缴费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到2010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20%。
按16%缴费的个体户每年提高1个点
从2006年7月1日起,凡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占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凡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规定缴费比例16%缴费的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至2010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缴费满15年从7月起退休后发养老金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下表)。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男女性可延续缴费至65和60周岁
本意见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之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延续缴费,满15年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今年起个人账户由11%调整为8%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地要对本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定,摸清底数,做到记账到人、账账相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认真测算做实本地个人账户所需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