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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视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须缴纳营业税。这则消息一公布,给公众带来了“相当复杂”的心理感受。有些人发出疑问:征“择校税”是否就说明乱收费合法化了呢?教育乱收费是否会因此而“漂白”?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得到的答复是,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并非就是承认其“合法性”,这只是部分人的错觉。

疑问
征“择校税” 等于乱收费合法化?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一听到这则消息,南昌市民袁国明就有了自己的疑问:对“教育乱收费”征税,这是否意味着这些教育乱收费将合法化了?贪污腐败、赌博、黄色产业等也有不低的收入,那么,是不是也应该向他们征税呢?事实上,也有不少人有同样的疑问。南昌工商人员徐先生就表示,他对此感到一丝担忧,加征“择校税”,是否会成为学校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校乱收费合法化,让“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变得名正言顺?如此一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岂不是要功亏一篑?

担忧
违规择校费 是否可就此“漂白”
除了质疑征收“择校税”是否等于乱收费合法化,也有人担心此举会给学校“漂白”赞助费、择校费等乱收费的机会。从事书籍销售工作的孙先生说,对择校费采取征税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以减低学校收益,让学校对择校费不再“热心”。如果真能达到这个目的,固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但是,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学校会采取其它措施来弥补因为征税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一种可能是加大“收费力度”,提高收费标准,以弥补“择校税”带来的“亏空”。另一种可能是学校可以采取其它更隐蔽的方式向学生伸手,以达到偷逃漏税之目的。如此一来,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并没有因为“择校税”的开征而减少,相反,却加大了教育“成本投入”,与开征“择校税”的初衷可能是背道而驰。他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采取一刀切,坚决予以制止,杜绝违规收费,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
南昌市民杨云也表示,税务部门对于择校费的问题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公立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征收择校费要求缴纳营业税,以防止国家税源的流失,这是适当的。但是,对于公立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征收择校费的,就不能要求缴纳营业税,因为这些学校的收入本身就是违规收费。税务部门发现这些问题,应当首先向教育部门通报,由教育部门进行处理并退还给学生家长。如果税务部门对这些择校费也进行征缴营业税,客观上可能就是给这些违规的择校费以“漂白”的机会。
法律人士
此举可抑制 学校的乱收费
“赞助费、择校费等乱收费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痼疾。相对于所谓的‘漂白说’,我们宁可把税务机关的征税举措理解为无奈的现实抉择。”从事法律工作的周先生称,每年各级各类学校以各种名义进行的乱收费,都是一个天文数字。更不可想像的是,这些收费基本上置身于财政、税务、工商、司法等机关的监管之外,始终处于缺乏约束的“体外循环”状态。税务机关首次明确提出要对之征税,至少表明国家要改变对乱收费放任自流的现状。因为,既然要征税,就要搞清数字,而摸清乱收费的底细,对于国家将要行使的监管乃至取缔是有好处的;此外,弥补这样一个巨大的税收漏洞,对我们国家财政的意义也是不言自明。同时,加强税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乱收费的抑制作用。如此权衡得失,不难看出,对乱收费征税显然比放任自流要好,给各类收费一个纳税方面的明确地位比什么都不提要好。在乱收费一时还难以彻底叫停的情况下,至少不能让择校费在破坏了教育公平的同时,还享受着事实上的免税待遇。

税务部门
征税并不是 让乱收费“合法化”
“征税并非让教育乱收费合法化。追根溯源,这种担忧来自于传统的税法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应税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来源的所得。但细查税法中的一些规定,我国税法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昨日,税务部门的有关人士表示:虽然我国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该条例第一条界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时所称的“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非法范围”同样也包含在应税之中。因此,对当前愈演愈烈的超过教育劳务本身价值标准的收费开征营业税,即使这些收费是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方式收取的,也是在征税范围之内的。可见,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并无使之“合法化”之嫌。
再说,税法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国家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之内,并不等于就是承认了“非法所得”具有合法性。因此,即使国家对教育乱收费征税,也并未改变其“乱收费”的性质,这是没有法律上的障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就更不会使之“合法化”了,那么教育乱收费又如何能够因此而被“漂白”呢?
他说,在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认为“只有合法所得才应征税”的时期,但有很多国民提出质疑:如果非法所得不是应税所得,而民众合法工作所得却要纳税,这岂不是明显的不公?后来经过最高法院判例推定,在上世纪60年代明确了“非法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因此,在美国,即使是偷来的钱也要申报纳税。
近些年来,由于广州、南京、沈阳等地对“三陪女”进行征税,曾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也未得到官方的认定。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注重于宣传税收所得的“合法性”,似乎给公众造成了“征税就等于合法”的错觉,因而人们普遍认为对“非法所得”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而实质上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所得,在税法意义上都是“所得”,其本质是相同的,都具有“可税性”,是可以纳入征税范围的。因此,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并非让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税收在这个方面“有所为”。至于如何制止和杜绝群众强烈不满的教育乱收费,则是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为之的。(帅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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