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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个体参加养老保险且同时享受低保的参保市民,再也不用为交费日期临近却筹不到钱而着急了,南昌市劳动局考虑到这部分市民的实际困难,近日就养老保险欠费滞纳金作出了调整,困难单位、失业职工、低保户等都将可享受免收或少收的优惠。
据南昌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范后的滞纳金收取办法明确,对有缴费能力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经审核确系缴费困难单位,2005年7月1日以后补欠的,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收取。特困单位经审核缓缴期间可免收滞纳金,超缓缴期收取滞纳金的5%;今后对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欠费的,在享受城镇居民低保期间、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及退伍军人待安置分配期间,若本人要求补交上述时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2005年12月31日以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免收滞纳金;2005年1月1日以后单位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年内补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上述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的,按规定计算的滞纳金5%收取。其他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补缴欠费时按5%收取。
此外,对应按政策规定参保但从未参保缴费的,经审核可以补缴保险费的“中人”以及按“新人新办法”补缴保险费的,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加收;属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的欠费免收滞纳金,其余期间欠费加收滞纳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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