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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遂川县法院对遂川华纶针织厂法人代表胡秋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余万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胡秋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胡秋华,男,1963年10月3日生于遂川县,小学文化,农民,原系遂川县华纶针织厂法人代表。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06年9月,胡秋华先后投资300余万元设立了12家针织厂,均从事毛衣来料加工业务,并从中赚取加工费。
其间,被告人胡秋华以开办华纶针织分厂及厂里资金周转等为由,以入股分红、向借款人承诺月息20‰至100‰的高额利息为条件,先后42次非法吸收57户公众资金达871.29万元,后仅归还借款户本息199.73万元。(韩剑
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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